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本公司××××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