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事项:
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公司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公司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