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第一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第八条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已发行境内上市外… 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将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证券交易所,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公布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年度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 第十六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执行本准则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