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将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证券交易所,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