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公布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印刷文本两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