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