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九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九节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披露合并财务报表。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深入分析影响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主要因素,以及对发行人具有核心意义、或其变动对业绩变动具有较强预示作用的财务或非财务指标。分析报告期…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信息披露应当满足及时性要求,应当披露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应结合业务特点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对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七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收政策、缴纳的主要税种,并按税种分项说明执行的法定税率。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财务报表包含了分部信息的,应披露分部信息。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应依据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计算最近三… 第七十三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第七十四条 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能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可以… 第七十五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并结合目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情况,说明对发行…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应主要依据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分析披露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报告期内情况及未来趋势。分析不应仅限于财务因素,还应包括非财务因素;不应… 第七十七条 盈利能力分析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应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包括报告期内实际发生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不利影响,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 第七十九条 财务状况分析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十条 现金流量的分析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若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归发行前的股东享有,应披露滚存利润的审计和实际派发情况,同时在招股说明书首页对…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