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信息披露应当满足及时性要求,应当披露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
发行人应明确提醒投资者公司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注明相关财务信息是否经过审计或审阅,并作“重大事项提示”。若审计基准日后存在发行人经营状况恶化、经营业绩下降等不利变化的,应明确披露相关风险并说明原因。
发行人应明确提醒投资者公司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注明相关财务信息是否经过审计或审阅,并作“重大事项提示”。若审计基准日后存在发行人经营状况恶化、经营业绩下降等不利变化的,应明确披露相关风险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