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数据交换和报送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章规定销售私募基金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配合监督检查、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