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注销其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续且有效期届满的;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被依法撤销或者终止的; 基金销售机构依法终止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