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销售私募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除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外,依法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互联网、公开营业场所等平台或者手机短信、微信等渠道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四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充分了解投资人信息,收集、核验投资人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者纳税凭证等材料,对投资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要求投资人… 第四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销售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私募基金,对拟销售私募基金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集中度、杠杆水平、风险… 第四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针对私募基金销售业务建立专门的利益冲突识别、评估和防范机制。 第四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开立私募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并参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进行资金交收。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