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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核和审议

第十三条 各局级单位起草的规章草案,经过局务会议讨论定稿后,由局负责人签署,连同起草说明和有关资料,送法规局作提交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前的审核。 第十四条 送法规局审核的规章草案,法规局可提出意见,商请起草单位修改、补充。 第十五条 规章草案经法规局审核认可后,送办公厅审核提交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主管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规章草案的说明,法规局负责人作审核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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