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三章 审核和审议 第十六条 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核和审议 第十六条 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主管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规章草案的说明,法规局负责人作审核结果的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