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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公布和备案

第十七条 经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公开发布的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命令公布。 第十八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命令公布的规章,《人民公安报》应当即行刊载;内部执行的规章,以公安部文件印发。 第十九条 规章应自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由主管起草单位将规章文本、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按规定份数送法规局,由法规局拟写备案报告,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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