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命令公布的规章,《人民公安报》应当即行刊载;内部执行的规章,以公安部文件印发。

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由公安部法规局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