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局级单位起草的规章草案,经过局务会议讨论定稿后,由局负责人签署,连同起草说明和有关资料,送法规局作提交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前的审核。

规章起草过程中,向法规局征求意见、咨询商讨,不能代替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