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三章 审核和审议 第十四条 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审核和审议 第十四条 送法规局审核的规章草案,法规局可提出意见,商请起草单位修改、补充。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