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通知(1996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7月5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2号令公布,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 一、 大力开展枪支管理法的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主动与宣传部门密切协同,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枪支管理法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既要有… 二、 对民用枪支进行清理登记。各级公安机关在枪支管理法生效前的这段时间,要依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抓紧做好对现有枪支清理整顿等各项工作,为枪支管理法实施做好一切准备。对体… 三、 对公务用枪进行清理。由省级公安机关按照枪支管理法规定的配枪范围,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检察院、法院、海关以及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 四、 对民用枪支生产、销售厂点进行清理整顿。对民用枪支生产、销售单位,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调查摸底,彻底查清生产、销售的全面情况,为重新审批做好准备。从现在起一律停… 五、 加大收缴非法枪支、弹药,打击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枪支管理法颁布的有利时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限期收缴非法枪支,对主动交出的,可依法从轻或免… 六、 整顿内部,更好地负担起枪支管理的重要职责。枪支管理法赋予公安机关统一归口管理枪支的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这一重要职责。要尽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