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通知(1996年) 三、

三、 对公务用枪进行清理。由省级公安机关按照枪支管理法规定的配枪范围,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检察院、法院、海关以及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单位的现有枪支进行全面登记和清理,待具体配备办法下达后,统一进行整顿和换发新的持枪证件。对这些单位中不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的公务用枪,一律无条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