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民用枪支进行清理登记。各级公安机关在枪支管理法生效前的这段时间,要依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抓紧做好对现有枪支清理整顿等各项工作,为枪支管理法实施做好一切准备。对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以及野生动物科研、饲养单位的配枪情况,由省级公安机关组织进行清理登记。对公民个人持有的猎枪、气枪以及其他枪支,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清理登记。猎枪仅限在猎区的猎民、牧区的牧民因生产、生活必需配置持有,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展游艺活动的个人可以配置持有口径4.5毫米以下的气步枪,除此以外公民个人不得配置持有其他任何枪支。对于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可以继续配置持有的,10月1日以后换发新发持枪证件。凡不符合规定的,在清理登记时,一律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