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1983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 近年来,特别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查禁收缴了一大批淫秽书刊、画报、图照、录音、录像、影片和诲淫性物品。对收缴的这类物品,多数公安机关进行了严格… 一、 各级公安机关收缴的淫秽物品,统一由治安部门管理。对己收缴起来的这类物品,要由一名领导亲自负责,认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业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清理出来的淫秽物品,… 二、 铁道、交通、民航系统公安机关和内部单位保卫部门收缴的淫秽物品,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即全部交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按规定统一处理。 三、 办案中查获的淫秽物品,在案件预审期间,由办案单位指定专人严格保管,不准在办案人员中传看,更不准给无关人员传看。案件审结后,交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 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治安部门,对上交的淫秽物品,要逐件分类登记目录,除选择每种一件留作样品外,其余实物要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定期全部销毁。留存的样品,要作为… 五、 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对淫秽物品的收管处理工作。收管这类物品要实行双人负责制,指定思想好、作风好、责任心强的老同志负责,认真执行管理制度,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