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1983年) 一、

一、 各级公安机关收缴的淫秽物品,统一由治安部门管理。对己收缴起来的这类物品,要由一名领导亲自负责,认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业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清理出来的淫秽物品,由地、市、县公安机治安关部门负责集中,登记造册后,全部密封上交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处理。今后,各地、市、县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不准留存样品,也不得自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