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1983年) 四、 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1983年) 四、 四、 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治安部门,对上交的淫秽物品,要逐件分类登记目录,除选择每种一件留作样品外,其余实物要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定期全部销毁。留存的样品,要作为特殊档案,由专人专柜严格妥善保管,并将样品目录报送公安部三局备案。需要提取样品时,必须经主管厅、局长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提取。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