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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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