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