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