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九章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内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八十三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第八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下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公安法制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系统,加强执法监督、指导和管理,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行政复议和案件审核等工作,提高对执法情… 第八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建立数据管理和信息通报制度,按时填报公安法制工作的有关统计报表。对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信息,应当报上一级公安… 第八十七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案卷、执法档案、法律文书及有关台账的管理制度,做到登记齐全,管理规范。 第八十八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制度,明确法制工作各岗位的具体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八十九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接待室、听证室、聆询室等专门场所的管理,制定场所使用、设备维护、物品设置等管理制度,保证执法工作的开展,做到规范、安全、方便人民群… 第九十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本着服务执法、方便查阅的原则,加强对法规资料室的管理,制定包括法规资料的购置、登记、存储、借阅、损坏赔偿、提供服务和设备的维护、使用等内容的管理… 第九十一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建立健全内务管理制度,保持办公场所内务整洁、规范、有序。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