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不予受理、告知、受理和驳回申请。 (1) 不予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① 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② 申请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③ 申请人未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 ④ 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尚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 ⑤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结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的。 (2) 告知。收到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不是复议机关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提出。 (3) 受理。除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外,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 (4) 驳回。受理后发现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交赔偿请求人… (5) 受理、不予受理申请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 (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