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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2. 不予受理、告知、受理和驳回申请。
  4. ⑤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结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的。
  5. (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2. 不予受理、告知、受理和驳回申请。
⑤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结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的。

(4) 驳回。受理后发现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交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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