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办案区使用。 (1) 使用范围。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立即将其带入办案区;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就医的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 (2) 借用办案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可以借用其办案区。借用其他单位办案区的,由借用单位负责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① 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者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的。 ② 到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 ③ 本单位办案区因改造无法使用,或者有其他客观障碍的。 (3) 使用流程。依照台账信息登记、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询)问、辨认等流程使用办案区。 (4) 台账信息登记。对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被侵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应当依照本条第2款第3项第1目规定进行登记。 (5) 安全检查。对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依照本细则第11—0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文件进行安全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 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固定; ② 对毒品、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等违禁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扣押并处理; ③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不得由其随身携带,具有本细则第8—03条第7款第1… ④ 对检查情况制作《检查笔录》。制作《检查笔录》,参照本细则第18—07条或者第51—02条规定执行。 (6) 信息采集。安全检查后,应当根据办案需要,按照操作规范,采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下列个人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库进行核查、比对,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① 人像:拍摄正面免冠照一张,左右侧面照各一张; ② 笔迹:由被采集人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按要求填写笔迹信息采集卡; ③ 指纹:采集十指指纹(三面捺印和平面捺印); ④ 血样:由采样员使用采血针提取血样涂至采样卡上,晾干封存; ⑤ 其他:身高、体重、外貌特征、口音等其他办案需要的信息。 (7) 讯(询)问地点。讯(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区讯(询)问室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 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讯(询)问的; ② 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医院等地点进行讯(询)问的; ③ 对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 (8) 讯(询)问要求。 ① 违法犯罪嫌疑人较多,办案区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讯问室、询问室可以调剂使用。 ② 讯(询)问的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二人;一人因故暂时离开时,应当由其他办案民警接替或者暂停讯(询)问。 ③ 禁止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中。 ④ 在讯(询)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举止和表情,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⑤ 询问被害人(被侵害人)、证人的,应当保证被害人(被侵害人)、证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隔离,防止见面或者接触。 ⑥ 依照本细则第26—07条、第27—06条、第50—01条、第50—02条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讯(询)问过程和治安行政案件询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⑦ 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⑧ 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有安全隐患的食品;不得允许违法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食物。违法犯罪嫌疑人如厕时… ⑨ 对等候讯(询)问的,或者讯(询)问结束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等候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将其送入候问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并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遇… (9) 结束讯(询)问。 ① 对排除违法犯罪嫌疑,或者有关时限届满但未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决定的,应当允许违法犯罪嫌疑人离开办案区。 ② 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 ③ 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④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