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办案区使用。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3. 办案区使用。 (2) 借用办案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可以借用其办案区。借用其他单位办案区的,由借用单位负责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出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 目录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