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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办案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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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③

3. 办案区使用。

③ 本单位办案区因改造无法使用,或者有其他客观障碍的。

(3) 使用流程。依照台账信息登记、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询)问、辨认等流程使用办案区。 (4) 台账信息登记。对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被侵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应当依照本条第2款第3项第1目规定进行登记。 (5) 安全检查。对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依照本细则第11—0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文件进行安全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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