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安全检查。对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依照本细则第11—0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文件进行安全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