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执行。 (1) 执行主体。执行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 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侦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向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告知其调取理由、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配合调取的义务,要求证据持有… (3) 清点调取的证据。 ① 对调取的证据,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② 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物、原件。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 ③ 对调取的现金、存折、银行卡、有价证券、财物权属证明、金银、珠宝、贵重首饰、文物、名贵字画、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等以及其他小件零散物品,应当当场装袋密… ④ 向有关单位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4) 制作清单。当场制作《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等,由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5) 制作笔录。向有关人员问明证据的来源、内容、保存情况等,并制作《询问笔录》。被调取人拒绝配合制作《询问笔录》的,由侦查人员制作调取证据的说明材料。 (6)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