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侦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向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告知其调取理由、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配合调取的义务,要求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在通知书副本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