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对调取的现金、存折、银行卡、有价证券、财物权属证明、金银、珠宝、贵重首饰、文物、名贵字画、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等以及其他小件零散物品,应当当场装袋密封,并由调取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对不能装袋密封的,应当采取能保持其原始状态的处理方式。依法调取现金、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