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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④

3. 执行。

④ 向有关单位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4) 制作清单。当场制作《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等,由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5) 制作笔录。向有关人员问明证据的来源、内容、保存情况等,并制作《询问笔录》。被调取人拒绝配合制作《询问笔录》的,由侦查人员制作调取证据的说明材料。 (6)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③ 目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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