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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执行。
  4. ④ 向有关单位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5. (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3. 执行。
④ 向有关单位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5) 制作笔录。向有关人员问明证据的来源、内容、保存情况等,并制作《询问笔录》。被调取人拒绝配合制作《询问笔录》的,由侦查人员制作调取证据的说明材料。

(4) 目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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