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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执行。
  4. ④ 向有关单位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5. (6)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3. 执行。
④ 向有关单位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6)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5) 目录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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