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第二章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公安工作职责,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积极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对有组织犯罪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互联网上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及时责令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有组织犯罪监测评估体系,根据辖区内警情、线索、案件及社会评价等情况,定期对本辖区有组织犯罪态势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进行审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有组织犯罪线索。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需要书面提出意见建议的,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公安提示函。 第十五条 制发公安提示函,应当立足公安职能,结合侦查工作,坚持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公安提示函。 第十七条 公安提示函应当写明具体问题、发现途径、理由和依据、意见和建议、反馈要求等。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有组织犯罪态势评估结果、公安提示函反馈情况等,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 第十九条 对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职权加强治安行政管理、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整治。 第二十条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其户籍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并制作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 第二十一条 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书应当载明报告期限、首次报告时间、后续报告间隔期间,报告内容、方式,接受报告的公安机关及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不如实报告的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接受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必要时,也可以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接受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书的要求,到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报告义务人报告下列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期限届满或者报告义务人在报告期内死亡的,报告义务自动解除。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可能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并提出处置建议。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