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有组织犯罪态势评估结果、公安提示函反馈情况等,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