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其户籍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并制作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户籍地公安机关认为由原办案地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更为适宜的,可以商请由其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
认为无需报告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无需报告的情况发生变化,有报告必要的,依照本规定作出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
前款规定的户籍地公安机关认为由原办案地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更为适宜的,可以商请由其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
认为无需报告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无需报告的情况发生变化,有报告必要的,依照本规定作出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