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需要书面提出意见建议的,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公安提示函。 发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大、监察机关,或者被提示单位的上级机关。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