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章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 第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刑事赔偿复议机关。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赔偿、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监督、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或者所涉行政、刑事执法办案活动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公安…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