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与本级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及时提供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信访部门对信访中要求国家赔偿的,告知信访人依法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请求赔偿。

监察部门对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不服处分的申诉。

审计部门监督国家赔偿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和赔偿费用支付。

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向财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财政机关拨付的国家赔偿费用,将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上缴财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