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审查国家赔偿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
审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办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审查国家赔偿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
审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办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