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刑事赔偿复议机关。 公安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公安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