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四节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零六条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查;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三百零七条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通知原所在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解回收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零八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零五条 目录 第三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