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零八条

第三百零八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仍送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