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零七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零七条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通知原所在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解回收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 第三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三百零八条